对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遗嘱中应保留份额范围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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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杨.对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遗嘱中应保留份额范围的探讨[J].活力,2014(6):3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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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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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公证处,大庆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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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代位继承人是否属于继承法中应保留必要份额的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本文试从公证实践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工作实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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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承法》 遗嘱 保留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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