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惩罚性制度及其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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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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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房支行,哈尔滨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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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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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制度的概念 缺陷 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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