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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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俊秋.谈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中的调解作用[J].活力,2014(6):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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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俊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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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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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 在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按以下原则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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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警察 事故 调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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