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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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丽艳.浅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J].活力,2014(6):6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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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丽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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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杜尔伯特16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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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开展的一项重要业务。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规定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该债权文书就具有了执行效力。当债权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以不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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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 公证 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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