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退回与折让会计核算浅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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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牛.商品销售退回与折让会计核算浅议[J].上海会计,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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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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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商学院会计八八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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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商品销货退回与折让的处理规定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转回成本。这种处理方法已很难适应目前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之需。其弊端有二:(1)不能从帐上随时提供各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发生额;(2)如退回商品为上一会计期间售出的商品直接冲减本期销售收入,难以正确分折各期经营成绩和责任,不利于对各承包期经营者的业绩考评。 笔者认为,不应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应增设“销售退回与折让”会计科目,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时: 借(增):销售退回与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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