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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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