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第二届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决定 |
| |
作者单位: | 国家经济委员会 |
| |
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的规定,按照国家经委“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办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选和推荐,国家经委审定批准,决定授予四川东方电机厂、鞍山钢铁公司、吉林化学工业公司等二百三十四个单位第二届(1986—1987年)“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光荣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名单将在报刊上发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