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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七)
引用本文: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七)[J].中华商标,2005(10):33-37.
作者姓名:安青虎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局长
摘    要:《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已在该国驰名”的表述,把一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即判断权赋予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但对于“主管机关”,《巴黎公约》没有予以定义。TRIPS协议第十六条对《巴黎公约》六条之二作了重要补充,但未涉及“主管机关”。《联合建议》对“主管机关”作了定义:“指成员国主管认定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

关 键 词:驰名商标  中国  商标保护制度  商标权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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