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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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青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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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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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巴黎公约》六条之二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已在该国驰名”的表述,把一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权即判断权赋予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但对于“主管机关”,《巴黎公约》没有予以定义。TRIPS协议第十六条对《巴黎公约》六条之二作了重要补充,但未涉及“主管机关”。《联合建议》对“主管机关”作了定义:“指成员国主管认定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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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驰名商标 中国 商标保护制度 商标权 《商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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