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执法主体确立后的法律责任 |
| |
引用本文: | 郑嘉明.试论行政执法主体确立后的法律责任[J].交通企业管理,2005(2):14-15. |
| |
作者姓名: | 郑嘉明 |
| |
作者单位: | 河南安阳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委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我国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和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有利于解决道路运输无法可依的局面,推进道路运输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运;有利于维护旅客、货主等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常委会 道路运输经营 行政执法主体 《条例》 法治 确立 出台 货主 道路运输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