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可获所得税优惠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可获所得税优惠。《通知》指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名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2010年  所得税优惠  微利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政策  《通知》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