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和税负问题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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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善达.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和税负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19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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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善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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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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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1984年以前乡镇企业税收政策和税收负担情况 在农业合作化发展时期对农业社企业基本上是不征所得税的。1966年10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报告中规定:“1.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可以改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税率定为20%。有些地区认为对社队企业需要多照顾些的,税率还可以低于2o%,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全年所得额不达600元的免征所得税,这个标准是否适当,各地区可以斟酌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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