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女工,不能拿未婚先孕说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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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东岳.解聘女工,不能拿未婚先孕说事[J].中国就业,2012(11):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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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东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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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小谭: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一周前,因我的预产期将至,我即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向公司申请产假。但公司考虑我休假不仅会影响工作,其还得支付工资、福利等,遂以我未婚先孕违反国家法律、未婚先孕的孕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孕妇为由,拒绝批假。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律师: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一方面,未婚先孕也能享受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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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婚先孕 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 产假 法律保护 女工 孕妇 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法律 预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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