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问:单位出租房屋涉及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单位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后自期满之日的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印花税在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依据:1.《关于调整营业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8]31号)规定:①对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采取汇总缴纳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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