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产业”当以农民为经营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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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牟少岩,李敬锁.“六次产业”当以农民为经营主体[J].农村工作通讯,20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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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牟少岩 李敬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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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农业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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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这被解读为发展六次产业.学界对六次产业的内涵和发展、日本发展六次产业的做法进行了较多引介和研究,各地都在探索研究发展模式、路径等具体操作问题,而对其本质要求及根据这一本质要求进行顶层机制设计则关注不足.
六次产业要求各产业融合于同一个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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