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联合签发的《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由财政拨款并且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属于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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