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停止计息的法理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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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再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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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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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是该条规定是否及于保证人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路径。对不同判决的分析,法院比较偏向于保证从债权的范围不应超过主债权,所以停止计息也应当及于保证人。本文从突破保证责任从属性的角度分析,论证破产止息不及于保证人的合理性,并对现在的破产止息制度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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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止息 保证 劣后债券 从属性 利息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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