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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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毅.论被害人诉讼地位与权利保障[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5):34-3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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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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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武警总队,湖南,长沙,41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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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衰弱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在刑事诉讼中,优先考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展开研究和制度构建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被告人处于弱者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很容易受到侵犯的。因此在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时,也绝不能忽视或者弱化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而应该首先强调国家的责任,强调公检法等机关对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从而确保被害人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权利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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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诉讼地位 权利保障 |
文章编号: | 1008-4614-(2004)05-0034-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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