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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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冉冉,王家华.完善“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设想[J].河北财会,2001(3):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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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冉冉 王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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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现行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目前我国对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尚未明确界定。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帐”。但在会计实务中具体该如何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会计教材上对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企业进行发明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待试制成功申请专利时,再将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转化无形资产。1998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又指出:“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无形资产入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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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研究与开发费用 会计处理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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