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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哪些门槛?
摘 要:
1、主体资格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
关 键 词:
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
民政部门登记
提起诉讼
企业单位
恢复原状
诉讼请求
排除妨碍
三条
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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