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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探视权的执行
作者姓名:徐征  朱庆华
作者单位:江苏金坛市人民法院
摘    要: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要求探视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已经通过立法得以法制化,并在法律上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会遇到许多问题,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

关 键 词:探视权  被执行人  当事人  强制执行  未成年子女  抚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离婚案件  执行内容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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