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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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燕.劳务合同中的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06(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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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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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开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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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个人所得税法角度,可把劳务合同分为工资薪金合同与劳务报酬合同两类。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个人在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对二者的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均不相同,因此,可以就劳务合同的不同性质分别进行税务筹划。一、签订就业合同时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务筹划(一)用足“四金”免税政策的筹划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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