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尽快修正会计教材中关于会计职能的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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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绍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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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汇县会计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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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在培训财会人员工作中,发现会计教材同《会计法》法定的会计职能提法不一致。《会计法》第三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一条后半段的二句话,主要是肯定了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法》宣讲提纲中又十分清楚地阐明了“核算’同“反映”的区别是:其一,“反映”一般是事后的、被动的;“核算”则可以理解为能动的,既包括事后,也包括事中和事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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