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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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华侨大学法律硕士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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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同时设立了功能相似,存在交叉重合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学界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取舍、二者的区别和衔接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论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根本性质不同,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由于立法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立法遗留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未作明确区分,二者关系不明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合同债权人在适用预期违约维权时陷入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在制度重构时必须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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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民法典合同法编 |
On the Coexistence and Connection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Uneasy Right of Defen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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