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将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害且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形规定在了物件致人损害一章中,即第87条。但是高空抛物是人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件的行为,有着明显的“行为性”,是行为人实施具体的抛掷行为,文章认为,不应放在物件致人损害一章中。同时,学理上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在已知侵权行为人的基础上,行为人自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该条文是在无法获知侵权行为的基础上,通过让可能的侵权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行为人来缩小可能的侵权人的范围,故文章认为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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