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自行协商解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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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鹏杰.浅谈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自行协商解决程序[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0):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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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鹏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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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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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商标法》第53条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一新增内容进一步凸显了商标专用权在行政法中的民事特性。对于这一民事协商程序,有的人仅从字面上机械地认为,它是商标案件办理中的一种前置的必经程序,认为任何案件均应适用于这一程序。于是就出现了对新程序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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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国 自行协商解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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