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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对抗力
作者姓名:张诚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摘    要:《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在前后两个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者未备案,后者已备案)的状况下,两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系争商标,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关 键 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抗力  备案  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  《商标法》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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