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庭院经济在古今农业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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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缨.试论庭院经济在古今农业中的地位[J].中国农史,1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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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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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农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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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周礼·天官·冢宰》曰:“以九职任万民:一日三农,生九谷;二日园圃,毓草木;三日虞衡,作山泽之材;……。”可见那时已有大田种粮食作物,园圃种其他作物之分。《场人》职文曰:“场人,掌国之场圃,而树之果、藏、珍异之物,……”。明确指出场圃是种经济作物的。《管子》谓:“唐园之利,有利十倍。”如非经济作物及特种栽培,则不可能“有利十倍”。所以早在战国时期,庭院经营或说庭园经营已从大田中分化出来了。《庄子·让王第二十八》载:“孔子问颜回曰:‘回,来,家贫居卑,胡不仕乎?’颜回对曰:‘不愿仕,回有郭外之田五十亩,足以给飦粥;郭内之田十亩,足以为丝麻;鼓琴足以自娱,所学夫子道者,足以自乐。’”当时一亩只相当于现在的三分,“郭内之田十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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