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浅析——兼评《合同法》第409条之规定 |
| |
引用本文: | 陈晓曦,方娇.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浅析——兼评《合同法》第409条之规定[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3). |
| |
作者姓名: | 陈晓曦 方娇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
| |
摘 要: | 《合同法》第40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但是若从民法规范体系的角度来考察,就会发现并无涉及共同代理的判定或者相关委托事务的处理规则等内容对该条文加以支持。在民事审判中也经常出现对数人代理的情况一概适用本条,而令各代理人间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从概念的辨析上,对数人代理的情形区分共同代理与集合代理,并说明其在适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最后,对《合同法》第409条体系上的缺陷加以分析并提出可能的改进建议。
|
关 键 词: | 共同代理 集合代理 《合同法》第409条 规范体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当代经理人(中旬刊)》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当代经理人(中旬刊)》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