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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处罚主体不当起纠纷
作者姓名:
吴振祥
许淑敏
作者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
[案情] 2003年1月15日,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B县局)根据上级食品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对该县甲白酒生产企业(简称甲酒厂)进行监督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有765箱(每箱6瓶,每瓶500毫升)标注四川某品牌的18°白酒.经仔细查看,白酒的标签及外包装盒的厂名均标注为四川某酒厂,但瓶口封盖却标注甲酒厂的厂名.执法人员以甲酒厂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白酒为由,对该批白酒就地查封并进行抽样送检,经市质检所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酒精度,其标示值为18±1°,但实测值为29°.
关 键 词:
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专项整治
白酒生产企业
酒精度
处罚主体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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