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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作为大学生信用档案管理主体的合理性之探讨
引用本文:傅薇,耿华欧.对高校作为大学生信用档案管理主体的合理性之探讨[J].全国商情,2009(18):102-103.
作者姓名:傅薇  耿华欧
作者单位:傅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06);耿华欧(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东,广州,510280) 
基金项目: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2008年度《大学生诚信教育与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 
摘    要:作为社会个人信用档案体系一部分的大学生信用档案体系,由于它针对的是高校学生这个特殊人群,其管理方式又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严格信用监督机制,确定失信惩罚制度,首先要确定一个最有效的信用记录管理主体.本文从信用资料的完整程度和信用信息的开放利用等方面探讨了高校作为大学生信用档案管理主体的不合理性.

关 键 词:信用档案  管理主体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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