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资金的概念应予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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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东新.自有资金的概念应予澄清[J].农村金融研究,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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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东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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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农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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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贷原则规定:“对企业、三户发放贷款一定要坚持30—50%自有资金的比例。”我认为,规定中“自有资金”的概念模糊不清,说法不妥,应修改为自筹资金。 我们必须明确下列概念:所谓企业的自有资金,是企业借入资金的对称,指凡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社会主义企业,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经常持有、周转使用并毋须偿还的资金。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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