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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剖析和建议(二)
作者姓名:陈峥嵘
摘    要:之四: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本流通规则 一、创业板市场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虽然创业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 ,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创业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划分 ,也不再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分,因此应该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的市场。国外机构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样可以流通,这涉及到制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相关的配套改革。今年 5月 19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在中国金融业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指出,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主板市场上,存在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另外,《公司法》规定发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内不得转让,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股票不得转让。而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所有发行的股份将可以全部上市流通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作修改 )。在对股份流通的方式和时间的设计方面,应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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