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财税[2002]191号文件进行适当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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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友明,杨勇.建议对财税[2002]191号文件进行适当修改[J].湖南地税,2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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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友明 杨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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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华县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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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营业税收法规规定以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目的是为了堵塞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漏洞。但是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这就给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以股权名义转让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开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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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件 财税 股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 修改 适用税目 营业税 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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