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新规中的先行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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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汤欣.证券投资者保护新规中的先行赔付[J].中国金融,2020(8):3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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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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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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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行赔付"制度细则需要具体确定赔付主体、赔付规则、赔付数额、赔付方案的制订程序等,在此之前,更重要的应是厘清赔付的基本性质先行赔付又称为"先期赔付",按照2020年3月刚刚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赔付主体")先于司法裁判,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事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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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虚假陈述 司法裁判 先行赔付 投资者保护 实际控制人 追偿 证券公司 控股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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