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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合同纠纷评析
作者姓名:陈辉  沈兵
作者单位:陈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沈兵(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1995年6月24日,陈××被任命为原如东××厂副厂长.2000年3月10日,原如东××厂(为甲方)与陈××(为乙方)签订了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每月支付40元保密费给乙方;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从离开之日起算,对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3年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甲方在此期限内应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数额为30%(当年离职工资总额),并在此期限到期后1年内向乙方支付;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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