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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还债制度的若干问题
作者姓名:郭丽娟  郭子光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光泽县支行(郭丽娟),农业银行南平地区分行(郭子光)
摘    要:<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面临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实践证明:对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是深化改革的需要,是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办事的结果。笔者现从银行角度对企业破产作一些粗浅分析。一、破产案件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1、破产案件中没有原告、被告之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丧失了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了财产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代表其进行活动。破产人不仅无权再委托代理人,而且原有的代理关系也终止。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4、法律禁止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自动履行债务.5、破产程序均以裁定形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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