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收入被拆迁家庭住房保障的思考 |
| |
引用本文: | 施志平.对低收入被拆迁家庭住房保障的思考[J].浙江房地产,2009(3). |
| |
作者姓名: | 施志平 |
| |
作者单位: | 丽水市房地产管理处 |
| |
摘 要: | 目前,在城市建设中,旧城区、棚户区是拆迁改造的重点范围,而旧城区、棚户区往往是低收入家庭集中居住的区域。因此,如何解决好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
关 键 词: | 低收入家庭 拆迁改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住房保障 被拆迁人 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 城市规划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