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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不得以培训“学员”为由拒付工资
作者姓名:
季淮阳
摘 要:
<正>[案例]赵艳于2006年12月以学员身份到某个体婚纱影楼工作,影楼收取赵艳600元押金,约定三年后退还;并协议学习一月后解决午餐,每月发300元生活费,要求她遵守
关 键 词:
劳动关系主体
婚纱影楼
学员
培训
工资
押金
学习
工作服
生活费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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