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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培训“学员”为由拒付工资
作者姓名:季淮阳
摘    要:<正>[案例]赵艳于2006年12月以学员身份到某个体婚纱影楼工作,影楼收取赵艳600元押金,约定三年后退还;并协议学习一月后解决午餐,每月发300元生活费,要求她遵守

关 键 词:劳动关系主体  婚纱影楼  学员  培训  工资  押金  学习  工作服  生活费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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