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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解决新老物业交接矛盾的利器
作者姓名:
周运镍
作者单位:
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摘 要:
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小区业主生活安宁及生命财产安全,小区业主迫切需要原物业服务人停止侵害,此情形符合先予执行紧迫性要件。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原物业服务人并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可以在终审判决前裁定先予执行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场交接,及时化解新老物业交接矛盾。
关 键 词:
原物业服务人
先予执行
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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