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不宜另行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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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金国.农村公路不宜另行立法[J].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8(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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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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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公路一词最早现于2003年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一文。“县际公路一般是指连接相邻县与县之间的公路.包括经济干线。口岸公路和省际间公路。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一文中对“农村公路”定义有所改变.该文中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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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村公路 立法 体制改革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县际公路 工程管理 公路改造 国家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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