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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
程记平.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思考[J].西部论丛,2005(5):60-62.
作者姓名:
程记平
摘 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2月20日,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自同日起施行。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确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作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试点办法》的出台以及试点银行的确定,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将对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投资业务、提升价值创造力以及有效参与国际金融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关 键 词:
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
设立
法律思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国际金融竞争
2005年
管理办法
直接投资
交通银行
试点工作
投资业务
有效参与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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