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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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铁城,王毅.论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J].东方企业文化,20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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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铁城 王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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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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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定主义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是物权法强行性的重要表现,在确认物之归属、调整物之利用等方面发挥了其他原则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但是严格的物权法定也存在一系列弊端,它使得物权体系变得僵化和封闭,这不仅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也不能吸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型物权。我国《物权法》应该摈弃严格的物权法定,实行相对宽松的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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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定 缓和 宽松的物权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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