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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共同努力加快推进「建管分离」
作者姓名:李健辉  温必潜
摘    要: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建管分离”,而刚通过的《物权法》第81条,则进一步把“建管分离”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物业.凡属“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均“有权依法更换”。这彰显了国家将从立法的角度大力推动”建管分离”的决心,从而根治“自建自管”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关 键 词:分离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物业 物业管理行业 《物权法》 市场化进程 第24条 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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