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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及其制度完善的探讨——基于《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思考
引用本文:曹加加,李金惠.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及其制度完善的探讨——基于《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思考[J].特区经济,2023(3):104-107.
作者姓名:曹加加  李金惠
作者单位: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 广东省技术经济研究发展中心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广东科技创新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2018B070713006);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省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完善研究”(2019A10100203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在此背景下,本文分析了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的内涵和基本要求,针对行政复议现存问题,提出通过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机衔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加强行政复议的实体纠错力度等措施积极回应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所提出的数量化和质效化要求。

关 键 词:行政复议法  主渠道作用  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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