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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情况下用户取回权探讨——以域外交易平台破产案为例
引用本文:梁靖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情况下用户取回权探讨——以域外交易平台破产案为例[J].特区经济,2023(4):136-139.
作者姓名:梁靖华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加密货币作为合法私有财产,在普通法系中已被认作财产权客体,于大陆法系亦可被视作物权客体。二者均具备对世性,持有人破产时,权利人可取回其财产。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背景下,应根据私钥掌握情况及具体存储方式、协议条款等确定加密货币真实归属、判定用户取回权成立与否——如Torque案平台所提供的存管性质服务与托管性质服务、Cryptopia案平台与用户成立信托关系、MtGox案由平台掌握私钥等,而非一概否定。

关 键 词:加密货币  破产取回权  信托  财产权客体  物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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