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情况下用户取回权探讨——以域外交易平台破产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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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靖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情况下用户取回权探讨——以域外交易平台破产案为例[J].特区经济,2023(4):136-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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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靖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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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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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加密货币作为合法私有财产,在普通法系中已被认作财产权客体,于大陆法系亦可被视作物权客体。二者均具备对世性,持有人破产时,权利人可取回其财产。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背景下,应根据私钥掌握情况及具体存储方式、协议条款等确定加密货币真实归属、判定用户取回权成立与否——如Torque案平台所提供的存管性质服务与托管性质服务、Cryptopia案平台与用户成立信托关系、MtGox案由平台掌握私钥等,而非一概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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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加密货币 破产取回权 信托 财产权客体 物权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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