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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引用本文:贾少涵.试论商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J].东方企业文化,2007(7):98.
作者姓名:贾少涵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主要借助于社会关系来实现,不同社会关系构成了法律调整对象各自的特性,也奠定了法律部门划分的基础。商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它与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经济法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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