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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酌定减轻量刑程序之报请方式
引用本文:王明明.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酌定减轻量刑程序之报请方式[J].经济研究导刊,2014(26):295-296.
作者姓名:王明明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00; 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北京 100044
摘    要: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在酌定减轻量刑(即酌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特别程序中,原审人民法院及其各上级人民法院宜统一采用"裁定"而非"报告"的方式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这是酌定减轻量刑特别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两审终身制原则所容许的例外情形。它既符合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又符合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又有利于酌定减轻量刑程序价值目标之真正达成。

关 键 词:法律经济学  酌定减轻量刑程序  裁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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