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酌定减轻量刑程序之报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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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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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 100000; 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北京 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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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在酌定减轻量刑(即酌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特别程序中,原审人民法院及其各上级人民法院宜统一采用裁定而非报告的方式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这是酌定减轻量刑特别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两审终身制原则所容许的例外情形。它既符合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又符合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又有利于酌定减轻量刑程序价值目标之真正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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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经济学 酌定减轻量刑程序 裁定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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