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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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建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意义[J]. 中国土地, 2005, 0(1): 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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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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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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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土地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的使用权发生改变,“给予补偿”是承认了土地权利的价值。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商品化有了宪法上的依据。2004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我国第一部物权法草案,将物权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即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前者是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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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aning on right of the contracting and running land being prope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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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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